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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加工】块加工切斜破损块搬运断裂时间倒回到法院审均判决 |
【cizhuanjiagong】2021-7-8发表: 块加工切斜破损块搬运断裂时间倒回到法院审均判决 花4500元在建材市场买了3块岩板用作背景墙,拿去瓷砖加工厂加工,但取货后发现,其中2块岩板边角切斜了,还有破损。剩下的1块岩板虽然无加工问题,但却在搬运时断裂……3块岩板都出现了“问题”, 块加工切斜破损块搬运断裂时间倒回到法院审均判决花4500元在建材市场买了3块岩板用作背景墙,拿去瓷砖加工厂加工,但取货后发现,其中2块岩板边角切斜了,还有破损。剩下的1块岩板虽然无加工问题,但却在搬运时断裂……3块岩板都出现了“问题”,究竟谁的责任? 6月15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起了《陶瓷信息》的注意。最终,法院判瓷砖加工厂赔付材料款3000元、加工费613元。 买3块岩板用作背景墙 2块加工切斜破损、1块搬运断裂 时间倒回到2020年7月13日。 这一天,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消费者郑某在营口市一建材陶瓷商城花费4500元,全款订购了3块岩板,用于家中背景墙装饰。 2020年9月18日,郑某将3块岩板送至营口市站前区某瓷砖加工厂加工,并支付了3块岩板的加工费共计920元,但与瓷砖加工厂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0年10月3日,郑某取货后发现——其中2块岩板边角被加工厂切斜了,还有破损。剩下的1块岩板虽然无加工问题,但在搬运时断裂,搬运岩板的工人系郑某雇佣。 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3块岩板全都出现了“问题”。随后,郑某一纸诉状告到了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瓷砖加工厂赔偿自己材料款4500元,加工费920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郑某认为,第一、加工厂事先从没有人提起切坏了不赔偿及切割的风险说明,在付款前说自家工厂有几十年的加工经验,设备先进。 第二、加工厂并没有按要求完成加工,对自己的失误与工人的操作不当拒不认错。郑某说:“我到其他加工厂了解咨询造成这种失误,是因为操作人员设定的电锯切割推进速度过快,造成岩板的炸裂,严重违背顾客的要求,影响电视背景墙的美观度。” 郑某表示,自己付出高于市场标准几倍的加工费用,可换来的结果是加工厂的推脱,总共三张岩板,就切坏了两张,还掉了一个角,有图片证明。“还有,加工厂在切坏后,用微信传给我的不真实照片与我的沟通截图。” 其次,加工厂的设计不当,造成第三张岩板搬不起来,一搬就断裂,这也是加工厂造成的。搬都搬不起来,不能算是完成加工,因岩板加工后改变了受力结构,加工厂并未给予提醒,还是正常搬运,导致一搬就断裂的结果。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某提供物料并向瓷砖加工厂支付加工费,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加工厂为郑某加工的3块岩板,有2块存在加工质量问题,导致郑某无法正常使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块岩板郑某自认无加工质量问题,系自己自行雇佣的工人在搬运时损坏,其主张由加工厂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因此判决:一、瓷砖加工厂赔付郑某材料款3000元、加工费613元。二、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瓷砖加工厂负担。 法院一二审均判决: 加工厂赔2块岩板的材料及加工费 瓷砖加工厂对上述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调查了解,于是上诉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瓷砖加工厂认为,双方虽然是承揽合同关系,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在口头合同中已经说明加工中可能出现瑕疵,这一点双方在微信中做过沟通,并且微信截图可以证明双方对此进行了友好交流,双方没有异议,但原审没有认定这个事实。 同时,原审认定的瓷砖无法继续使用,完全是听信郑某的一面之词,因为加工过的瓷砖完全不影响使用。而对于上诉人(瓷砖加工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瓷砖加工普遍行规的要求,原审却无故拒绝。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恳请上级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上诉人(瓷砖加工厂)无责任。 但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既然是承揽合同关系,就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现加工的岩板出现质量问题,给郑某造成损失,瓷砖加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上诉人(瓷砖加工厂)称,已经口头和郑某说明了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郑某认可该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另外,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岩板切斜和破损等情况,必然会影响其作为电视背景墙的正常使用,上诉人(瓷砖加工厂)提出完全不影响使用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瓷砖加工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转自陶瓷信息) 【图】 瓷砖相关 瓷砖价格 瓷砖质量 瓷砖背面 加工机械 加工贸易企业 加工贸易 加工厂 加工切割 ,本资讯的关键词:加工厂营口市破损装饰家中在建建材市场陶瓷信息电视背景墙建材陶瓷电锯 (【cizhuanjiagong】更新:2021/7/8 16: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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